
為什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 NFT 的看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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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 NFT 的看法是錯誤的?
監管機構對於 NFT 的模糊管理進一步加劇了法律過度執行的問題,反而削弱了法治。
撰文:Edward Lee
編譯:比推 BitpushNews Scott Liu
在 2024 年出版的《Over Ruled》一書中,最高法院大法官 Neil Gorsuch 和 Janie Nitze 詳細記錄了聯邦法律的快速發展。這種發展不僅源自國會立法和法院判決,還包括聯邦機構通過各種規則、法規、非正式公共指導以及執法行動的擴展。聯邦法律的篇幅已從最初的一卷增至如今的 54 卷,超出 60,000 頁。1936 年時,聯邦機構的規則僅 16 頁,如今已超過 200 卷,達 188,000 頁。這些規則中可能有超過 30 萬條包含刑事處罰的條款。更令人擔憂的是,聯邦機構有時不僅僅是制定和執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還充當了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

儘管這些法律和法規的擴展可能反映了現代社會的複雜性,但正如書中所述,它們也導致了聯邦法律在個體層面的過度執行,甚至超出了法律的原始意圖。特別是當法律基於微弱甚至錯誤的解釋而被過度執行時,法治精神便受到了削弱。
不幸的是,SEC 對非同質化代幣(NFT)的模糊處理正是這種問題的又一個例子。監管機構對於 NFT 的模糊管理進一步加劇了法律過度執行的問題,反而削弱了法治。
2021 年,數字藝術品市場蓬勃發展。NFT 為藝術家提供了一種創新的方式來出售他們的作品,並通過轉售版稅獲得一些經濟上的保障。然而,儘管 NFT 市場在 2021 年創下了 270 億美元的銷售額,SEC 當時並沒有發出任何明確的指導,說明 NFT 是否會被視為證券,頂級律師事務所對此也沒有明確答案。
然而,到了 2023 年,當 NFT 市場進入低迷期時,SEC 增加了另一個風險:可能會被 SEC 起訴。SEC 宣佈與兩個 NFT 項目達成和解,指控其 NFT 為投資合同和未註冊證券。儘管這些和解沒有設立法律先例,且相關實體也未承認不當行為,但 SEC 要求這兩個項目銷燬其 NFT。結果,這兩個項目均未能生存下來。其他公司如 GameStop,也因「監管不確定性」而終止了 NFT 項目。
8 月底,SEC 再次採取行動。OpenSea 透露,SEC 向其發出了 Wells 通知,表示可能對公司採取行動,指控其銷售的 NFT 是未註冊的證券。儘管 Wells 通知不一定最終導致起訴,但通常會引發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這一消息讓 NFT 藝術家和企業感到不安。在社交媒體上,甚至有人討論可能因此而被判刑。雖然這種恐懼未必有實際依據,但市場的恐慌情緒是真實的。SEC 選擇性地對 NFT 項目和企業採取執法行動,卻未發佈任何有關 NFT 的規則或公共指導,這種做法增加了整個 NFT 市場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將使藝術家不敢再創作 NFT,並會扼殺與 NFT 相關的商業項目。
然而,SEC 的做法帶來的不僅是監管不確定性,更可能是違憲的。正如我將在即將發表的《U.C. Davis Law Review》文章中解釋的那樣,要求藝術家在向公眾提供 NFT 之前進行證券註冊,是一種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藝術家權利的事先限制。最高法院曾表示,事先限制言論,包括髮布前的許可和註冊,是對第一修正案權利「最嚴重且最不可容忍的侵犯」。事先限制可能會掩蓋審查並遏制言論。即使是藝術家作品被延遲發佈,在第一修正案下也是有問題的。言論被延遲,等同於言論被剝奪。
藝術家不應該在出售 NFT 之前就必須僱用證券律師,或冒著被 SEC 起訴的風險。這種事先限制的制度對社會有害。正如最高法院在選舉相關案件中所言:「許多人寧願選擇不表達受保護的言論,而不是承擔通過逐案訴訟來維護自己權利的巨大負擔(有時甚至是風險),這不僅傷害了他們自己,也傷害了整個社會,因為社會失去了一個不受限制的思想市場。」
解決這一違憲問題的方法很簡單:SEC 和法院應迴歸 1933 年《證券法》的原始含義,即法律文本的實際含義。最高法院最近在解釋 1934 年的《國家槍支法》時就是這樣做的。在 1933 年,「投資合同」的原始含義指的是一種特定類型的投資,即投資者支付資金以換取發行方利潤分成的合同權利。當最高法院在 1946 年解釋「投資合同」時,在《SEC 訴 W.J. Howey Co.》案中,法院明確支持了 1920 年州最高法院認定的這一術語的普通含義。每一個最高法院裁定為投資合同的案件,包括 Howey 案,都涉及到這種合同權利,或「利潤承諾」。
當然,投資不一定要被稱為「投資合同」才能被視為投資。因為《證券法》適用於任何要約,所以是否存在合同並不關鍵。然而,要被歸類為「投資合同」,該要約必須涉及發行方利潤分成的合同權利。如果沒有這種利潤分成的權利,該要約只能算作投資,但不是合同投資。
SEC 或法院無權在《證券法》中忽略「合同」一詞。它的存在是為了將投資合同與其他投資形式區分開來,例如購買藝術品和收藏品。Hermès 允許投資者購買 Birkin 包,投資者可以合理地期望通過 Hermès 維持其稀缺性和價值的努力來獲利。但這種利潤預期並不會將 Birkin 包變成投資合同。NFT 也一樣。購買收藏品,無論是 Birkin 包還是藝術品 NFT,都與投資合同的性質不同:前者缺乏後者所擁有的利潤合同權利。
如果《證券法》中的「合同」一詞繼續被忽視,那麼最高法院將不得不介入。法治要求我們必須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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