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戶侵權,AIGC 平臺有「免罪金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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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侵權,AIGC 平臺有「免罪金牌」嗎?
技術真能中立?
撰文:肖颯團隊
近日,首例 AIGC 服務提供者侵權案宣判,引發了人們對 AIGC 技術法律合規問題的激烈討論。 以目前市面上最典型的文生圖 AIGC 平臺為例,平臺作為 AIGC 服務提供者,在面對用戶生成、傳播有關內容時可能觸犯他人著作權的侵權風險時,難道真的是無能為力嗎? 颯姐團隊今天便和諸位談談,文生圖 AICG 平臺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與風險規避途徑。
01 用戶 AIGC 後續使用侵權 — 平臺是否共同侵權
通常來說,文生圖 AIGC 平臺屬於應用層(2C),其不具有開發大模型的能力,而是基於基礎層和中間層的開發,面向用戶的需求,為用戶提供將文字描述轉化為圖像的服務和工具。 因此,AIGC 如何利用和傳播,取決於用戶自己本身,平臺很難知曉用戶的後續使用方式和傳播範圍。 當 AIGC 構成與他人作品實質性相似而涉嫌著作權侵權時,權利人很有可能主張 AIGC 平臺與用戶構成共同侵權,從而使平臺遭受「無妄之災」。
平臺作為 AIGC 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了內容生成服務,是否應該對用戶的後續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這存在爭議。判斷 AIGC 平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在於平臺主觀過錯這一構成要件的認定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指出:
從主觀過錯角度看,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這屬於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即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換言之,平臺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有關過失的認定,「過失客觀化」是各國侵權責任法之通說,即根據一般合理人社會生活上的注意義務來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違反該注意義務(違背了社會大眾對其行為的信賴及期待),對於可能預見的結果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防止措施予以規避,除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外,即構成過失。
正像我國首例 AIGC 服務提供者侵權案中法院認為的那樣: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需要考慮被告的過錯問題,AIGC 具有一定工具屬性,服務提供者在提供 AIGC 服務時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涉案平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需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反之,如果 AIGC 平臺積極進行合規管理,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即使用戶的後續使用行為造成了著作權侵權結果,平臺因不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即不符合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要件)而不構成侵權。
02 文生圖 AIGC 平臺的技術中立原則適用
數字時代的到來將「技術中立」這一命題推向了舞臺中心,所謂避風港規則便是技術中立的具體體現。在著作權法上,技術中立原則也被稱作「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這一原則始於美國著名的「索尼案」:
在該案中,被告索尼公司銷售的錄像機可以即時通過電視機錄製播放的節目,也可以通過定時器自動按預先設定的時間對某一指定頻道的節目進行錄製。與此同時,使用者還可以利用暫停和快進功能,實現跳過廣告、觀看欣賞等目的。原告提出,索尼公司雖然沒有直接侵犯著作權,但其銷售產品引誘、促成或實質性幫助了他人進行侵權行為,構成間接侵權(Indirect Infringement)。多數派法官認為,原告由於銷售錄像機之後就無法控制用戶的使用行為,即不具備監督他人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不應當承擔間接責任。為了進行說理,法官參照專利法中的「通用商品原則」,首次在版權法提出了「技術中立」原則:某類產品或技術被用於合法用途還是非法用途並不在技術服務者的控制範圍內,如果產品可能被廣泛用於合法的、不受爭議的用途(即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即使提供者知道其產品或技術可能被用於侵權,也不能以此要求承擔間接責任。
究其本質,技術中立原則通過將服務提供者的間接責任限制在一個合理、可接受的範圍內,體現了對技術創新和版權保護二者之間的利益權衡,這種平衡應是動態性的、回應性的。相應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體現了技術中立原則的精神,具體表現為「通知 - 刪除」規則。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如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移除侵權內容,便可以免於承擔侵權責任。
颯姐團隊認為,技術中立作為解決責任份分配的法律規則,必須結合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才具有其合理性和正當性。換言之,可能我們不需要去過多討論 AIGC 平臺到底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ISP)還是網絡內容服務者(ICP),是否能夠當然地直接適用「通知 - 刪除」規則保護。我們需要做的,可能只是迴歸侵權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本質,根據個案的證據和事實來認定 AIGC 平臺是否違背了注意義務而存在主觀過錯。
03 文生圖 AIGC 平臺如何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上文也提及到,文生圖 AIGC 平臺通常不具有開發、訓練大模型的技術條件,採用引入第三方接口的方式提供服務,在應用運行階段,平臺需要注意第三方開發者和服務使用者兩方面的風險規避。 針對第三方技術者,AIGC 平臺可以對其數據採集、算法倫理合規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要求開發者披露數據來源、處理方式、算法機制、安全監管等有關信息,並通過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責任,降低來自第三方的技術風險。
針對用戶後續 AIGC 使用行為的風險,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平臺可以採取如下措施進行合規管理:
①提供顯著標識功能,並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標識;對於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應當在 AIGC 的合理位置進行顯著標識;
②建立敏感提示詞庫,完善入庫規則和程序,並採用技術或人工方式對使用者的輸入提示和生成內容進行審核,及時屏蔽;
③制定管理規則、平臺公約並公開,在服務協議、用戶協議等有關文件中增加針對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約定、侵權責任承擔、使用限制等條款,以顯著、明確、合理方式提示使用者相關風險和義務,指導其認識和使用 AIGC 技術;
④建立健全且便捷的投訴、舉報機制和入口,公佈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⑤發現違法內容後,應當及時採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進行整改。如 AIGC 服務使用者後續行為涉嫌侵權,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服務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04 寫在最後
技術中立原則對於看待技術創新和著作權保護之間的關係衝突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合規不僅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護身符」,還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所在。颯姐團隊建議,AIGC 企業應與法律合規團隊溝通,構建完善高效的合規體系,為自己應得競爭優勢,AIGC 企業如有任何法律需求,歡迎聯繫颯姐團隊!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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