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價格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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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價格怎麼定?
未來,很有可能虛擬貨幣在在「定價規則」上,可以實現技術理性、法律公平與經濟價值的平衡,在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財產、法律政策與技術創新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點。
撰文:許倩
引言:虛擬貨幣犯罪的興起與法律挑戰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普及,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在集資、詐騙、盜竊、職務侵佔等刑事案件中的涉案頻率顯著上升。根據裁判文書網數據顯示,2018 年以來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逐年增長。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對虛擬貨幣的定性尚未統一,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時面臨兩大核心難題:一是虛擬貨幣是否屬於刑法保護的「財物」;二是其價值如何認定。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數額的認定及量刑的均衡性。
2025 年 2 月下旬,西南政法大學朱建華教授在《探索建立階梯式犯罪數額判斷規則》中指出,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虛擬貨幣的受賄數額的認定問題,建議按照購入價格、銷贓價格、市場價格的先後順序,構建一個階梯式的犯罪數額認定規則,從而準確地認定犯罪數額,確保法律的公正性。
如何在政策限制與技術障礙下,構建兼顧法律邏輯與技術特性的定價規則?
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從「數據」到「財產性利益」的司法轉向
(一)法律屬性的理論爭議與政策背景
根據 2013 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 2017 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被定義為「虛擬商品」,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相關交易活動被納入非法金融活動範疇。2021 年《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內交易平臺被全面清退。
但《民法典》第 127 條提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為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預留了空間。對此形成兩種觀點:
1.數據說:認為虛擬貨幣本質是電磁記錄,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應通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罪名規制。
2.財產說:主張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可控性與流通性,應納入侵犯財產罪保護範疇。
(二)司法實踐中的定性標準
從判例看,虛擬貨幣雖非法定貨幣,但被普遍視為具有財產屬性的「虛擬商品」(價值性、可控性、流通性),受刑法保護,但對其價值認定持謹慎態度。
1.價值性:通過法定貨幣兌換或實際交易形成經濟價值;
2.可控性:持有人通過私鑰實現排他性佔有;
3.流通性:在特定群體或境外平臺可兌換為法幣或其他商品。
虛擬貨幣價格認定的司法規則:多元方法與爭議焦點
(一)主流定價方法及其適用場景
根據 50 餘份涉虛擬貨幣刑事判決書的統計分析,司法機關主要採用以下定價方法:
(二)爭議焦點與司法困境
1.政策限制與數據合法性矛盾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司法機關不得直接採用境外平臺價格數據。但實踐中,多數虛擬貨幣交易依賴境外平臺(如幣安、火幣等)。例如「趙某詐騙案」一審以火幣網價格計算損失,但二審認為此舉「變相承認境外平臺合法性」,最終改按被害人實際購入成本認定數額。
2.價格波動性與時間節點選擇
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如高波動性、24 小時交易市場,以及缺乏中央定價機制。這些因素使得時間節點的選擇更加複雜,可能影響證據的收集和價格的認定。例如,在盜竊案中,如果虛擬貨幣在被盜後價格大幅上漲或下跌,如何確定其價值?是否以案發時、立案時還是判決時的價格為準?這關係到賠償金額和量刑的公正性。
3.技術取證的侷限性
區塊鏈的匿名性導致追蹤困難,數據存儲分散在多個節點,可能涉及跨國取證,還有加密技術帶來的數據解密難題。此外,私鑰丟失或銷燬可能導致關鍵證據無法獲取。匿名錢包、混幣技術(如 Tornado Cash )也會導致鏈上追蹤困難。
完善虛擬貨幣價格認定規則的路徑
(一)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明確化
1.如確立「實際支付成本或銷贓金額優先,市場價為補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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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以實際支付成本、銷贓金額認定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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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銷贓記錄時,參考犯罪行為發生時主流境外平臺價格(需經區塊鏈時間戳固化),如案發後立即通過區塊鏈瀏覽器截圖、錢包交易記錄等固定價格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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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穩定幣(如 USDT)與空氣幣區分定價規則。
2.構建「動態價格數據庫」
平衡波動性,體現市場公允價值,如合理期間均價(如 30 日)。
3.「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謙抑性原則
質疑平臺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若案發後價格暴跌,可考慮按有利於被告人的時間節點認定
(二)技術手段的司法融合
1.區塊鏈取證標準化
推廣司法區塊鏈存證平臺,要求辦案機關通過合規工具(如 Chainalysis)固定錢包地址、交易哈希值等關鍵證據。
2.引入第三方鑑定機制
委託具備區塊鏈審計資質的機構出具價格認定、評估報告。如鑑定機構對涉案虛擬貨幣在多個平臺的歷史價格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增強證據公信力。
(三)量刑標準的精細化
1.按幣種類型差異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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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錨定法幣的穩定幣(如 USDT),可直接按 1:1 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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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波動劇烈的山寨幣,參考案發前 30 日均價認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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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實際價值的空氣幣,僅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2.探索「損失填平」與「獲利沒收」雙軌制
在職務侵佔、詐騙等案件中,對被告人未變現的虛擬貨幣,可責令按被害人損失退賠;對已獲利部分,則按實際銷贓金額追繳等。
結語:邁向技術理性與法律公平的平衡
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刑事規制仍處於「個案探索」向「規則統一」過渡的階段,在嚴守「虛擬貨幣非貨幣化」政策底線的同時,肯定其財產屬性與經濟價值。未來,很有可能虛擬貨幣在在「定價規則」上,可以實現技術理性、法律公平與經濟價值的平衡,在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財產、法律政策與技術創新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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