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DT 場外交易被凍卡,可能涉及哪些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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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 場外交易被凍卡,可能涉及哪些刑事風險?
越早把人、錢、幣和證據之間的關係講清楚,越有利於爭取準確的案件定性和責任認定。
撰文:曼昆
很多涉及 USDT、OTC 場外交易和跨境換匯的案件,並不是從「虛擬貨幣犯罪」這個大詞開始的,而是從一張突然被凍結的銀行卡開始的。
不少當事人和家屬感到不解:只是幫朋友換了幾筆 U,賺了一點差價;既沒有開交易所,也沒有騙別人的錢,為什麼會被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甚至洗錢等罪名調查?
問題的關鍵,往往不在於當事人有沒有買賣 USDT,而在於整套交易最終完成了什麼功能。
客戶在境內支付人民幣,當事人按照約定將 USDT 轉入境外錢包,再由境外合作方把美元、港幣或者其他外幣交給客戶指定的人;或者反過來,境外人員先支付外幣,境內人員再將人民幣打入指定賬戶。
表面上看,中間發生的是買 U、轉 U、賣 U;但從交易結果看,客戶最終完成的,是人民幣與境外外幣之間的價值轉換。
這才是涉 USDT 換匯案件真正需要判斷的問題。
一個人偶發處置自己持有的虛擬資產,與長期替他人完成代收代付、跨境兌付和換匯結算,並不是同一件事。刑事風險通常不是從「持有 USDT」開始,而是從當事人開始替別人解決「境內的錢如何到境外」「外幣如何變成人民幣」的問題開始。
USDT 是怎樣被用成換匯工具的?
傳統地下錢莊從事的是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非法兌換。進入 USDT 場景後,交易形式發生了變化,但資金兌換的功能可能並沒有改變。
一種常見模式,是境內人民幣兌換境外外幣。
客戶先在境內將人民幣支付給 U 商或者中介,U 商再將對應數量的 USDT 轉入境外錢包,由境外合作人員向客戶或者客戶指定的人支付美元、港幣等外幣。
在這一過程中,人民幣沒有直接匯出境外,境外的美元也沒有直接匯入境內,但通過境內人民幣支付、鏈上 USDT 轉移以及境外外幣交付,客戶最終實現了人民幣向境外外幣的轉換。
反向路徑同樣如此:境外人員收取美元或者其他外幣後,將 USDT 轉給境內中介,境內中介再向指定賬戶支付人民幣。
銀行系統中可能看不到一筆直接發生的跨境匯款,但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價值轉換,已經通過境內外賬戶和鏈上資產完成。
2019 年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倒買倒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答記者問中進一步指出,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是變相買賣外匯的典型形態。
因此,涉 USDT 換匯案件裡,司法機關不會只看交易名稱是不是「買幣」「賣幣」,而會穿透交易形式,判斷當事人是否藉助 USDT 實現了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跨境兌換。
USDT 本身是不是外匯,並不是這類案件的唯一關鍵;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被用來完成非法換匯和跨境兌付。
買賣 USDT,不當然等於構成刑事犯罪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發佈銀髮〔2026〕42 號文,進一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並將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等業務活動,繼續納入嚴格禁止和依法取締的範圍。
但監管規則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禁止,並不意味著只要個人持有、轉移或者出售過 USDT,就當然構成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仍然需要具體判斷:
當事人是在偶發處置自己的虛擬資產,還是長期面向不特定客戶經營兌換業務;客戶購買的是 USDT 本身,還是希望獲得「人民幣變成境外美元」的結果;當事人賺取的是正常市場價差,還是按照兌付金額收取手續費和通道費;交易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所要求的數額和情節標準。
根據 2019 年司法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非法經營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 250 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5 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曾因同類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兩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致使贓款無法追繳、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因此,一筆交易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不能只看「是否買賣過 U」,還要同時判斷交易功能、經營屬性、涉案金額、違法所得以及當事人在整個鏈條中的具體作用。
一筆 USDT 交易是否越過刑事邊界,主要看四個維度
同樣叫「買賣 U」,有的人只是因為收到涉詐資金導致銀行卡被凍結,需要向銀行或者公安機關解釋資金來源;有的人卻會被作為非法換匯通道、跑分平臺或者地下錢莊成員接受刑事調查。
區別通常不在「U」這個字,而在於當事人究竟承擔了什麼功能。
第一,看處理的是自己的資產,還是別人的資金
偶發出售自己持有的 USDT,與長期在社群、朋友圈或者平臺接單,替不同客戶收款、放幣、中轉和兌付,風險性質明顯不同。
如果當事人持續使用多個銀行卡、交易所賬戶和錢包地址收取不同人員的資金,並根據他人指令將幣轉入第三方或者境外錢包,「個人資產處置」的色彩會逐漸減弱,提供兌換服務和資金通道的經營屬性會相應增強。
第二,看客戶購買的是 USDT,還是跨境到賬的結果
普通虛擬貨幣交易中,客戶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一定數量的 USDT,並自行決定後續如何持有和處分。
但在換匯型交易中,客戶真正關心的往往不是 USDT 的價格和數量,而是「人民幣能否在境外變成美元」「境外資金何時能在境內到賬」。
如果當事人不僅負責賣 U,還負責安排境外人員交付外幣、指定境內收款賬戶、協調付款時間、拆分資金或者確認最終到賬,就已經不只是完成一筆普通的虛擬貨幣買賣,而是在參與一段跨境資金兌付路徑。
第三,看賺的是正常價差,還是通道費用
普通買賣可能因市場價格波動產生價差。
但如果當事人按照換匯金額收取固定點位,或者按照資金是否成功到賬收取手續費、佣金和返點,這類收益就更接近資金通道費,而不僅是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產生的正常價差。
明顯高於市場水平的收益,也會引起辦案機關對交易真實性和當事人主觀認識的進一步審查。
第四,看交易是否形成多人、多卡和境內外對敲
正常交易通常能夠解釋買幣人、付款人、收幣人和實際受益人之間的關係。
風險較高的交易中,往往會出現境內 A 支付人民幣、境外 B 收取 USDT,或者境外 C 支付美元、境內 D 收取人民幣的結構。付款人、收款人、買幣人、錢包持有人和實際受益人長期不一致,中間還可能存在介紹人、卡主、跑腿和境外合作方。
交易鏈條越長、主體越分散、幣流和資金流越難對應,就越容易被理解為地下錢莊式的境內外對敲和資金兌付。
除此之外,反覆更換收款賬戶、要求拆分付款、提醒客戶「不要備註」、使用他人銀行卡、要求提供所謂「乾淨卡」,或者在多次被凍卡、被平臺風控提示後仍然繼續交易,也可能被作為判斷交易異常性和主觀明知的重要依據。
非法換匯之外,還要看資金是否涉詐、涉賭
涉 USDT 場外交易更復雜的地方在於,交易資金經常與電信詐騙、網絡賭博、跑分洗錢等上游犯罪交叉。
詐騙或者網賭資金進入銀行賬戶後,往往會迅速被止付、凍結。為了轉移資金,上游犯罪人員可能通過大量銀行卡、現金、黃金或者虛擬貨幣,將資金快速分散、轉換和跨境轉移。
USDT 具有鏈上轉移速度較快、跨境流轉便利、錢包地址可以頻繁更換等特點,因此可能被用於轉移或者轉換犯罪所得。
此時,U 商、OTC 中介、銀行卡提供者和資金中轉人員面對的,就不只是非法經營罪風險。
1.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是行為人明知相關財物屬於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幫助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
2025 年施行的新司法解釋明確,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以及跨境轉移資產等,都可能屬於掩飾、隱瞞行為。同時,司法機關應結合行為人接觸的信息、交易方式、資金賬戶異常情況、職業經歷、與上游人員的關係及其供述辯解等,綜合判斷是否具有「明知」。
因此,不能僅憑賬戶收到涉詐資金,就直接推定當事人構成犯罪;但如果存在價格明顯異常、第三方頻繁付款、短期大額快進快出、多次凍卡後繼續交易、事先準備應對調查的話術等情況,刑事風險會明顯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特別強調,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應當嚴格依法認定、慎用推定,防止僅憑資金異常或者賬戶凍結就不當擴大刑事打擊範圍。
2.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信罪重點審查的是,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其提供支付結算、賬戶、技術或者其他幫助。
在涉幣案件中,風險並不來自單純提供一個錢包地址,而在於是否通過銀行卡、支付賬戶、交易所賬戶或者虛擬貨幣兌換,實際為上游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了可使用的收款和資金轉移通道。
2025 年「兩高一部」發佈的相關意見明確,認定幫信罪的「明知」,需要結合提供幫助的時間、方式、次數、工具、是否逃避監管、非法獲利以及行為人的職業身份、認知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不能僅因為提供過賬戶或者發生過異常流水,就進行客觀歸罪。
3. 洗錢罪或者上游犯罪共犯
如果當事人明知資金來源於刑法規定的特定上游犯罪,仍然通過虛擬貨幣幫助轉換、轉移資金,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還可能涉及洗錢罪。
如果當事人與詐騙、網賭等上游犯罪人員事先通謀,或者已經形成穩定配合關係,按照上游人員指令長期收款、轉幣、分配賬戶和處理資金,則還可能被按照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評價。
因此,涉幣案件的罪名判斷不能只看某一個動作,而要結合行為發生的時間、當事人對資金性質的認識、與上游人員的關係,以及其在整個犯罪鏈條中的作用綜合判斷。
普通投資者不要把個人需求做成資金通道
普通投資者最容易誤判的地方,是把個人資金需求和替別人提供兌換服務混在一起。
個人存在留學、就醫、旅遊或者真實貿易等跨境支付需求,應當通過銀行等正規渠道辦理購匯和匯款,並保存錄取通知書、繳費通知、合同、發票、報關單、物流憑證以及境外收款賬戶等材料。
但如果一個人開始長期替不同客戶處理資金,把他人的人民幣換成 USDT,再安排境外人員交付美元;或者把境外客戶的 USDT 變成人民幣,支付給境內指定賬戶;又或者以「留學繳費」「親友匯款」「海外投資」為名,實際面向陌生客戶提供大額、頻繁、收費的跨境兌付服務,就已經很難再解釋為個人資金安排。
對普通投資者而言,幾條底線並不複雜:
不要替陌生人或者不熟悉的客戶代收代付,不要把自己的銀行卡、支付賬戶、交易所賬戶和錢包交給他人中轉資金,不要在社群或者朋友圈公開發布「收 U 出 U」「大額換匯」「跨境到賬」等廣告,也不要為了少量匯差和手續費,參與自己無法解釋資金來源和交易目的的業務。
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某一次虛擬貨幣價格漲跌,而是自己是否正在成為別人資金鍊條中的固定接口。
被凍卡、傳喚或者調查後,先理清四張表
涉幣交易進入刑事程序後,家屬最常問的問題通常是:買賣 U 是不是一定犯罪?能不能直接說當事人不知道資金有問題?
真正有用的做法,不是先爭論一個抽象結論,而是把交易事實完整還原出來。
第一張是角色表。
需要明確當事人是普通買幣人、賣幣人、U 商、中介、銀行卡提供者、資金中轉人、境外對接人還是組織者;他是偶發參與一筆交易,還是長期接單;是否負責定價、尋找客戶、安排賬戶、分配資金或者聯繫境外人員。
第二張是資金和幣流表。
人民幣從哪個賬戶轉出,進入了哪個賬戶;USDT 從哪個錢包轉出,最終進入了哪個地址;付款人、買幣人、收幣人和實際受益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拆分付款、現金交接、境內外對敲和代收代付。
第三張是收益表。
當事人獲得的是正常市場價差,還是手續費、佣金、返點或者通道費;收益是否明顯高於正常市場水平;是否按照兌付金額固定收取點位。
第四張是溝通和風險提示表。
需要整理聊天記錄、群公告、訂單備註、平臺風控提示、銀行凍卡通知、交易對手身份信息以及當事人是否曾被提醒資金可能涉詐、涉賭。主觀明知不能只靠一句「他說不知道」,但同樣也不能因為發生過異常交易,就脫離其他證據直接認定。
如果交易確實具有真實用途,還應當同步整理留學、就醫、貿易、工資收入、合同發票、報關物流和境外賬戶流水等材料,用以說明交易目的和資金來源。
如果已經出現銀行卡凍結、交易所賬戶凍結、公安傳喚或者立案調查,應儘快保存銀行流水、交易所訂單、錢包地址、鏈上交易哈希、聊天記錄、交易對手身份以及價格和獲利方式。
不要僅用一句「我只是正常買賣幣」概括全部事實,也不宜在尚未了解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資金來源前,擅自刪除聊天記錄、聯繫相關交易人員、簽署情況說明或者作出退賠承諾,避免造成證據滅失或者事實陳述相互矛盾。
結語
USDT 只是一種工具。
真正帶來刑事風險的,是它被用於繞開外匯管理、完成跨境兌付、轉移犯罪所得或者隱藏資金來源。
涉 USDT 刑事案件最終仍然要回到人、錢、幣和證據:當事人處理的是自己的資產,還是他人的資金;完成的是一筆偶發交易,還是長期提供兌換通道;賺取的是正常市場價差,還是換匯手續費;能否解釋交易對手、資金來源、錢包地址和最終去向;在出現明顯異常和風險提示後,是否仍然繼續交易。
如果已經因為 USDT 交易、OTC 場外交易、跨境換匯、銀行卡凍結、非法經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信或者洗錢等問題被調查,第一步不是在網上尋找一個簡單的「有罪」或「無罪」答案,而是儘快把交易角色、人民幣資金流、鏈上幣流、賬戶關係、聊天記錄、交易哈希和獲利方式梳理清楚。
曼昆刑辯團隊長期處理涉虛擬貨幣、OTC 場外交易、跨境兌付、凍卡、非法經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信及洗錢等案件,可以協助當事人和家屬判斷:相關行為究竟屬於個人資產處置、職業化 U 商經營,還是已經被辦案機關理解為非法換匯或者涉贓資金通道;並結合資金流水、鏈上記錄和賬戶關係,進一步梳理涉案金額、主觀明知及個人責任範圍。
涉幣刑事案件的邊界,最終都藏在具體事實裡。越早把人、錢、幣和證據之間的關係講清楚,越有利於爭取準確的案件定性和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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