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擬貨幣案件中,向虛擬貨幣交易所調取的證據可以直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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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案件中,向虛擬貨幣交易所調取的證據可以直接使用嗎?
本文對向虛擬貨幣交易所調取的證據的合規性進行了分析,並闡述了證據收集的原則。
撰文:劉正要律師
引言
隨著虛擬貨幣被越來越多的人瞭解,利用虛擬貨幣實施洗錢、詐騙、開設賭場及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日益增多。由於中國內地在 2017 年和 2021 年發佈的一系列針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全面禁止了境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目前中國用戶常用的一些虛擬貨幣交易所(幣安、歐易、bybit、bitget、HTX 等)全部在海外開展業務。
這就給國內的公安偵查機關帶來了難題: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內或受害人在國內,但關鍵的交易數據、交易所 KYC(身份認證)信息、登錄日誌信息等卻存儲在境外的服務器上。 辦案機關通過電子郵件、在線警務系統向境外交易所調取的「電子數據」,在法庭上究竟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作者將站在辯護律師的視角,結合中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深度解析這一實務痛點。
一、 現狀:辦案機關是如何向境外交易所「調證」的?
在討論「能否使用」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如何獲取」涉案的電子證據。目前,中國內地公安機關獲取境外交易所數據主要有三種途徑,其法律效力各不相同:
(一)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這是最正規、最符合國際法程序的途徑。通過中國司法部與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地或服務器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部門聯繫,依據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調取證據。但是這種取證存在明顯的缺點是,程序極其繁瑣,週期通常長達 6 個月至數年。對於瞬息萬變的幣圈案件,可能遲延一天涉案的虛擬貨幣幣價就會直接歸零,這種效率幾乎無法滿足偵查需求,因此在實務中極少被作為首選。
(二)警務合作與「綠色通道」
基於國際刑警組織或其他警務合作機制,能夠相對較為快捷地進行涉案交易所的取證工作。
但其實司法實務中更常見的是——國內公安機關直接利用虛擬貨幣交易所(比如 Binance、OKX)設立的對外「執法合作機制」。

(上圖為幣安官網的「政府執法請求提交系統」,來源幣安官網)

(上圖為歐易官網的「執法請求指南」,來源歐易官網)
在具體操作模式上, 辦案警官可以通過在幣安的系統中進行身份認證後(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也可以進行認證),發送調證公函(比如立案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的掃描件),由交易所合規團隊審核後,以郵件回覆 Excel 表格或 PDF 文件。歐易則是通過電子郵箱接收司法機關的調證申請。這是目前國內絕大多數涉幣案件的主要取證方式。

(上圖為幣安的調證平臺註冊頁面,來源幣安官網)

(上圖為歐易平臺的調證方式,來源歐易官網)
(三)自行技術提取與「遠程勘驗」
這是司法實務中,相對較為常用的取證模式。對於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偵查人員可以利用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手機、電腦等設備登錄其交易所賬戶,直接查看並導出交易記錄、充提幣記錄。這種方式獲得的交易所數據經常直接被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使用。
根據 2019 年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以下簡稱「2019 年《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此種模式屬於網絡遠程勘驗,屬於對境內控制設備的電子數據直接提取,而非直接向境外主體調證,在程序上還是有一定的爭議(具體見下)。
二、 核心爭議:境外調取證據的「合法性」困境
目前來說,我們在辯護中主要會側重,當公訴人拿著偵查機關提供的直接從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郵件)發回來的 Excel 表格或 PDF 文件上庭時,該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上圖為我們團隊承辦的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公安機關向 huobi 調證後獲得的某賬戶交易流水)
(一)對外取證的法律依據
眾所周知,類似於幣安、歐易、bybit 等交易所往往註冊或實際經營在開曼群島、塞舌爾、迪拜、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前已提及,按照正常的刑事案件電子取證程序,國內公安偵查機關是不能直接到境外去進行取證,嚴格來說是要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但是實務中,採取此模式的少之又少,更多的公安機關是直接依據 2016 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6 年《規定》」),以及 2019 年《規則》,對於存儲於境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或「遠程勘驗取證」。
如此看來,公安機關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取證依據為司法解釋或公安部的規章,但是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境外電子數據的獲取,辦案機關應當通過刑事司法協助方式進行。不過熟悉國內刑事辯護現狀的朋友都瞭解,此種爭議最多可能算作程序瑕疵甚至爭議,很難實質性地影響案件走向。
(二)數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無法自證
如果國內的公安機關按照前述的「執法合作機制」操作,虛擬貨幣交易所發回來的通常是一個普通的 Excel/PDF 文件,沒有進行任何第三方的公證,有些沒有數字簽名,甚至有時發件人只是一個交易所員工的個人郵箱。
那麼,作為辯護律師可能就有以下問題,比如:如何證明通過郵箱收發的文件未被篡改?如何證明個人郵箱確實代表交易所官方?如何證明數據生成過程沒有技術錯誤?等等。
實務中,由於交易所的員工不可能出庭作證,這類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往往無法證明。
(三)交易所自身的合法性在內地存疑
根據 2021 年 9 月 24 日國家十部委(含「兩高一部」)作出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內地展業,其所有的業務活動均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所以可以理解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自身在內地的監管視角看就是一個自帶「違法光環」的主體,那麼內地公安機關向這樣一些境外的、違法的主體調取的證據合法性本身就有很大疑問了。
三、 相關證據法院能不能用?
儘管存在上述瑕疵,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向境外交易所調取的證據被法院排除的案例極少,大多數情況下即使有明顯瑕疵,經過「補正」後仍可以被法院採信。法院在審查這類證據時,通常遵循以下邏輯和標準:
(一)區分「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
法院傾向於認為,通過郵件向境外交易所調證,雖然不完全符合嚴謹的司法協助程序,但通常不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非法證據,而屬於「瑕疵證據」。它們是可以通過補正或合理解釋來進行修補的,而不需要直接排除。
(二)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
稍微嚴謹一點的公安偵查機關、檢察院會採取以下措施來補強直接向境外交易所進行調證獲得的電子數據:
第一,發送和接收郵件時全程錄音錄像。同時,對接收到的郵件內容進行完整性校驗的哈希計算(如常用的 MD5 或 SHA-256 等),保證數據不被篡改;
第二,公證處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對發送調證郵件及接收回復郵件的全過程進行公證,或者進行區塊鏈存證,證明「這封郵件確實是交易所的郵箱發來的,內容沒有被辦案人員修改過」。
第三,附加分析報告。聘請國內的區塊鏈安全公司出具分析報告。雖然他們不能驗證交易所內部數據(如 KYC),但他們可以驗證鏈上數據。基本邏輯為:如果交易所提供的 Excel 表中的轉賬哈希值與區塊鏈瀏覽器上公開查詢到的數據一致,則可以間接印證交易所數據的真實性。
第四,在案其他證據的印證。將交易所數據與被告人的口供、扣押手機中的聊天記錄、本地緩存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多源頭數據吻合,法院通常予以採信。

四、 辯護視角:如何有效質證?
對於涉案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而言,面對辦案機關提交的境外交易所證據,並非束手無策。以下是劉律師根據自己的實務經驗總結的幾個高頻的有效質證切入點:
(一)審核 KYC 的真實性(賬戶歸屬問題)
交易所提供的 KYC 數據(通常是護照或身份證信息)往往是靜態的。那麼辯護人尤其要注意,某個被指控的涉案賬戶中的 KYC 信息有無可能是通過買賣 KYC 的方式獲得的,也即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有可能涉案賬戶並非註冊人在實際操作(參照現實中存在的大量買賣銀行卡案例);此外,通過查詢交易所賬戶的登錄 IP 地址與當事人的生活軌跡是否重合,也可以從側面驗證某賬戶是否真的是被指控的當事人在實際使用。
(二)挑戰數據的完整性
如果在案證據中的交易所賬戶流水僅僅是打印的是 Excel 表格的截圖或其他打印件,而非電子原始文件。那麼無法證明該證據具有唯一性,存在被編輯、修改的可能性。還有就是有些公訴人竟然會將打印的紙質流水或聊天記錄作為書證,這是完全錯誤的,辯護律師一定要堅決反對。
(三)針對 USDT 等穩定幣的特殊性
對於 Tether 公司調取的數據,或者是去中心化錢包的數據,與中心化交易所(如幣安)的數據性質不同。鏈上數據是公開的,誰都可以查。如果公訴人僅提供鏈上轉賬圖,卻無法提供交易所內部的實名認證信息將地址與人對應,那麼證據鏈就是斷裂的。
五、 寫在最後
總結一下,向境外交易所調取的證據可以使用嗎?簡短的回答是:可以,但有門檻,且存在被「技術性擊破」的空間。具體來說:
第一,在證據資格層面。中國法院普遍不排斥境外交易所數據的證據資格。只要辦案機關能證明數據來源的客觀性(如通過公證郵件往來),該證據通常會被接納。
第二,在證明力層面。單一的交易所 Excel 表格證明力較弱。必須形成「鏈上數據 + 交易所內部數據 + 被告人終端數據 + 資金流向」的閉環。
第三,實務趨勢。隨著 Binance、OKX 等頭部交易所合規力度的加強,它們回覆的數據格式越來越規範(現在基本帶有電子簽章),這使得辯方從「形式真實性」角度進行攻擊的難度在增加。
一點建議:
對於辦案人員:務必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發函-回函」全過程進行證據固定(錄音錄像或公證),同時考慮委託專業機構做鏈上數據通過性分析,以補強證據。
對於涉案人員及辯護律師:重點審查電子數據的原始性(是否移交了原始電子文件)、同一性(哈希值是否比對一致)以及關聯性(是否能排除他人操作賬戶的可能性等)。
短期內的未來幾年,在虛擬貨幣案件中,技術與法律的博弈仍在繼續。境外證據的使用,會在這種博弈中不斷確立新的司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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