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註冊管理 DAO?特拉華州公司法下 DAO 註冊與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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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冊管理 DAO?特拉華州公司法下 DAO 註冊與治理研究
全新的組織結構帶來了相關的治理和司法問題,而特拉華州《DLLCA》的實行為許多 Web3 公司提供了可行思路。
撰文:Athena、Ray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特拉華州作為公司實體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聲譽是眾所周知的。近年來,特拉華州在為傳統公司形式提供尖端替代方案方面也嶄露頭角。特拉華州的《有限責任公司法》(6 Del.C. § 18-101, et seq.,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簡稱《DLLCA》)就是這種領先地位的一個例證,該法對最受歡迎的「替代性」商業實體 -- 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DLLC)進行了規範。DLLC 已迅速成為企業主、顧問和投資者的首選實體,與公司相比,DLLC 可提供稅收優勢(在某些情況下還可提供商業優勢)。
DLLC 幾乎可以從事任何合法的商業活動,包括製造、服務、持有和開發房地產、持有和管理無形財產(如證券和其他投資),以及在融資交易中充當特殊目的實體。DLLC 的主要優勢在於避免雙重所得稅、無與倫比的合同靈活性,當然還有有限責任。DLLC 幾乎可以以任何最適合各方業務需求的方式構建。這種靈活性使 DLLC 優於傳統的公司,在許多情況下,也優於有限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企業等其他商業實體。
與此同時,DAO(即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這類新的組織結構正在興起,這種結構在形式上允許使用區塊鏈和代幣投票機制進行去中心化決策。在傳統工業企業依賴於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DAO 為組織參與提供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模板,其中所有權和經營權被合併——由智能合約、流動成員身份和透明的交易渠道驅動。
全新的組織結構帶來了相關的治理和司法問題,而特拉華州《DLLCA》的實行為許多 Web3 公司提供了可行思路。
2. 特拉華州公司法概述
2.1. 特拉華州的有限責任公司(LLC)形式
有限責任
DLLC 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 DLLC 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承擔有限責任。《DLLCA》通常將 DLLC 的所有者稱為「成員」,將被指定管理實體業務和事務的人稱為「經理」。DLLC 的成員可以但不一定是 DLLC 的管理者,這樣就為投資者或其他非管理者或實體享受 DLLC 的利益敞開了大門。《DLLCA》規定,任何成員或經理人都不得僅憑其成員或經理人身份而對 DLLC 的任何債務、義務或責任承擔個人責任。此外,《DLLCA》明確授權 DLLC「對任何成員或經理或其他人的任何及所有索賠和要求進行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這種對個人責任的限制以及允許賠償的廣泛範圍,與特拉華州公司的股東、高級職員和董事享有的相應保護相比毫不遜色。
合同靈活性
《DLLCA》的基本方針是讓各方在有限責任公司協議中確定其業務關係,只對各方未能達成一致的事項做出規定。《DLLCA》的一項既定政策是最大限度地落實合同自由原則和有限責任公司協議的可執行性。這一重要政策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預見性地建立和維持最適合其業務需求的關係。例如,在有限責任公司協議中,當事人可以規定不同類別的成員或經理(每個類別享有不同的權利、權力和義務,包括單獨的投票權、經濟權或管理權),甚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權益或資產的類別(每個類別在特定財產、利潤和損失方面享有不同的權利、權力和義務,甚至具有不同的商業目的)。事實上,各方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彼此關係的幾乎所有方面。如果一名成員或經理對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或另一名成員或經理負有責任(包括受託責任),《DLLCA》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可以擴大或限制或取消這些責任(隱含的誠信與公平交易契約除外)。這種靈活性源於特拉華州支持合同自由的長期政策。
管理靈活性
合同自由原則尤其體現在管理靈活性上,這是《DLLCA》的基石。各方可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管理安排。根據《DLLCA》,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可以在不影響其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參與管理,也可以選擇由其他人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將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可以規定不同級別的管理人員,每個管理人員都有協議中規定的權利、權力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協議還可包含與行使表決權有關的條款,包括與通知表決任何事項的任何會議的時間、地點或目的、放棄任何此類通知、不召開會議而以同意方式採取行動、法定人數要求以及親自或委託他人投票的規則有關的條款。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和經理一般可以自由地與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交易。特拉華州經驗豐富的實體服務提供商通常願意在必要時為 DLLC 提供或擔任管理人或「獨立」管理人[例如,出於商業原因,如滿足 DLLC 貸款人的要求]。
業務合併的靈活性
除了在 DLLC 的創建和運營階段具有靈活性外,《DLLCA》還為各方提供了多種重組 DLLC 的方法。例如,根據《DLLCA》,一家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與另一家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法定信託、普通法信託、協會和合夥企業)合併或兼併,無論其他商業實體是根據特拉華州法律還是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或組織的。特拉華州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允許通過資產出售、轉換和轉讓等方式對 DLLC 進行重組。此外,《DLLCA》甚至允許根據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的商業實體轉換為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或將其本土化,而無需停止商業運作或必須對原商業實體進行清算和終止。
易於組建
DLLC 易於組建和維護,成立 DLLC 只需要 (1) 有限責任公司一名或多名成員的協議(無需書面協議);以及 (2) 向特拉華州州務卿提交成立證書。
在向特拉華州州務卿提交成立證書時,DLLC 即被視為已經成立。雖然成立證書只需載明 DLLC 的名稱以及 DLLC 在特拉華州的註冊代理人和註冊辦事處的名稱和地址,但也可包含成員決定列入的任何其他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是成員之間的私人合同。它不是一份公開文件。因此,根據《DLLCA》,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成員和經理的身份及其關係條款可以保密。《DLLCA》沒有規定任何最低資本投資額。非美國企業和個人一般可以自由組建和經營 DLLC,因為《DLLCA》並不要求 DLLC 的成員或經理必須是自然人或美國公民或居民。此外,DLLC 的記錄或主要營業地都不需要位於特拉華州。它們可以位於對各方最方便的任何地方,包括美國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此外,此類記錄可以電子或其他非書面形式保存。
無需特拉華州商業活動
特拉華州法律不要求 DLLC 在特拉華州開展業務活動或設立或維持任何營業場所(註冊代理和註冊辦事處除外)。關於在特拉華州設立登記代理人 / 註冊辦事處的要求,特拉華州有大量的服務提供商,只需支付極少的費用即可提供此類服務。
除了向特拉華州繳納最低限度的年費(稱為「特許權稅」)外,DLLC 沒有義務僅僅因為 DLLC 是根據特拉華州法律成立的而向美國聯邦政府或特拉華州納稅。一般來說,如果 DLLC 在特拉華州開展業務或從特拉華州獲得收入,則可能需要向特拉華州繳納所得稅。同樣,如果 DLLC 在美國開展業務或從美國的某一來源獲得收入,則可能被美國政府徵收所得稅。
避免雙重徵稅
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DLLC 的結構可以使其無需在企業組織層面納稅。因此,從稅收的角度來看,DLLC 提供了一個非常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因為公司通常要在組織層面納稅。DLLC 的成員可以在其有限責任公司協議中明確同意這種稅務處理方式。當然,《DLLCA》所賦予的合同自由使成員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同意其他稅務處理方式。
3. 特拉華州公司法與 DAO 的兼容性分析
3.1. 2017 年《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DGCL)修正案
2017 年 7 月 21 日,特拉華州州長頒佈了新的立法,允許公司使用「分佈式電子網絡或數據庫」(又稱區塊鏈技術)來維護公司記錄,包括股票分類賬。通過允許公司使用區塊鏈技術記錄和傳輸公司信息。
區塊鏈技術用於公司記錄保存
《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 224 條的修正案涉及公司保存記錄的形式:只要這些信息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轉換為紙質形式,就允許公司使用區塊鏈技術記錄任何公司記錄,包括股票分類賬。具體來說,修正案允許鏈上記錄「由公司管理或代表公司管理」,而不是由公司「保存」,這意味著區塊鏈可以取代傳統上保存此類記錄的公司高管或代理人的職能。
關於股票分類賬,區塊鏈上記錄的信息必須包含:(i) 使公司能夠根據《DGCL》第 219 節(股東大會)和第 220 節(賬簿和記錄的檢查)的要求編制股東名單;(ii) 記錄《DGCL》第 156 節(部分支付股份)、第 159 節(抵押轉讓)、第 217 節(受託人、質押人和股票共同所有者的投票權)和第 218 節(投票信託和其他投票協議)中規定的信息;以及 (iii) 記錄 Title 6 第一分篇第 8 條規定的轉讓。
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區塊鏈編制的記錄應有效,可作為證據,並可為所有其他目的所接受。實質上,區塊鏈記錄將與公司的紙質記錄得到同等對待。
區塊鏈技術用於公司通知和股東通信
區塊鏈技術的一個核心特點是能夠在多方之間安全地傳輸信息。特拉華州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修訂了《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的若干條款,明確授權通過區塊鏈技術進行通知的「電子傳輸」。
《DGCL》第 232 條修改了「電子傳輸」的定義,使其包括:使用或參與一個或多個電子網絡或數據庫(包括一個或多個分佈式電子網絡或數據庫),該電子網絡或數據庫所創建的記錄可由其接收者保留、檢索和審查,並可由該接收者通過自動化流程直接以紙質形式複製。
此外,修正案還允許公司通過電子傳輸方式向持有非憑證式股票的股東提供通知,告知根據第 151(f) 節(憑證式和非憑證式股票;權利及其解釋)和第 202(a) 節(證券轉讓和所有權限制)的規定必須傳播的信息。
特拉華州的修正案允許公司利用技術創新,加快和優化內部記錄保存和通知程序。通過發行數字證券而採用此類解決方案的公司可以更輕鬆地管理和跟蹤股東投票、提供通知以及管理股票轉讓。
3.2. 2019 年《特拉華州統一有限合夥企業法》(DRUPA)修正案
《DRUPA》中第 15-501 條和第 15-403 條的修正案為使用電子數據庫網絡(包括分佈式分類賬和區塊鏈)創建或維護實體記錄以及某些電子傳輸提供了明確的法定授權。這些修正案與去年對《DLLCA》和《DRULPA》所做的修訂類似,並確認了普通合夥企業可以使用這一快速發展的技術。
3.3. 《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法》(DLLCA) 及《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DGCL)討論
關於公司註冊人的權利
根據 DGCL§107 條款,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沒有指定首屆董事,那麼註冊人在董事會選舉產生之前將管理公司的事務,並可以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來完善公司的組織,包括採納公司的原始章程和選舉董事。
關於公司章程
根據 DGCL§109 第 (a) 條款,原始公司章程可以由公司的註冊人、首任董事(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指定了他們),或在公司沒有收到任何股票支付之前的董事會通過。之後,公司的股東有權採納、修改或廢止公司章程。對於非股份公司,該權利屬於有投票權的成員。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在其章程中授予董事或治理機構採納、修改或廢止公司章程的權力。即使這種權力被授予了董事或治理機構,股東或成員仍然保留有權力採納、修改或廢止公司章程的權力,這一點很重要。
根據 DGCL§141 第 (b) 條款,公司章程可以包含與公司業務、事務管理、股東、董事、高管或員工的權利或權力相關的任何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法律或章程相牴觸。此外,公司章程不得包含任何規定,使股東對公司或任何其他方在內部公司索賠中承擔律師費用或費用的責任。
關於董事的權利
根據 DGCL§141 第 (a) 條款,除本章或公司註冊證書另有規定外,根據本章組建的每一公司的業務和事務均應由董事會管理或在其指導下管理。如果公司註冊證書中有任何此類規定,則本章賦予或規定董事會的權力和職責應在公司註冊證書規定的範圍內,由公司註冊證書規定的一人或多人行使或履行。
根據 DGCL§141 第 (f) 條款,除非公司章程或細則另有限制,任何董事會會議或任何委員會會議要求或允許採取的任何行動,可在董事會或委員會(視情況而定)所有成員書面同意或通過電子傳輸同意的情況下,無需召開會議而採取,且書面同意或電子傳輸同意應與董事會或委員會會議記錄一起存檔。如果會議記錄以紙質形式保存,則應以紙質形式存檔;如果會議記錄以電子形式保存,則應以電子形式存檔。任何人士(無論當時是否為董事)均可通過向代理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規定,行動同意書將在發出指示或作出規定後 60 天內的某一未來時間(包括在某一事件發生時確定的時間)生效,只要該人士當時為董事且未在該時間之前撤銷同意書,則就本分款而言,該同意書應被視為已在該生效時間發出。任何此類同意在生效前均可撤銷。
關於電子合同
根據 DLLCA§113.第 (a)(1) 段,本章或有限責任公司協議規定或涉及的任何行為或交易可以在文件中提供,而電子傳輸等同於書面文件。
根據 DLLCA§113.第 (a)(2) 段,無論本章或有限責任公司協議要求或允許什麼形式的簽名,手動、傳真、調整或電子簽名都是有效的。電子簽名指的是附加到文件上或與文件邏輯相關的電子符號或過程,並由有意執行、認證或採用文件的人員執行的。換句話說,人們可以使用電子簽名來簽署文件。
根據 DLLCA§113.第 (a)(3) 段,除非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另有規定或發送方和接收方同意,否則電子傳輸在進入被收件人指定用於接收該類型電子傳輸的信息處理系統時視為送達,只要電子傳輸以該系統能夠處理的形式存在,並且被收件人能夠檢索到電子傳輸。換句話說,電子傳輸的送達取決於被收件人是否已經指定了一個信息處理系統用於接收電子傳輸,並且電子傳輸進入了該系統。這意味著智能合約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決策工具,而不必通過傳統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來實施決策。
綜合結論
目前來看,DLLCA 與 DGCL 的相關規定確實認可了區塊鏈技術應用於特拉華州公司治理的可行性,但是這種認可尚未達到明確允許使用智能合約治理的範疇。
橫向比較來看,目前美國只有懷俄明州、田納西州和佛蒙特州三個州允許將 DAO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形式成立,[1]這三個州的相關立法在涉及 DAO 的治理規則時,都對智能合約進行了專門規定,如佛蒙特州要求公司的運營協議披露解決某些類型事項的投票程序,懷俄明州則要求 DAO 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成員如何管理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包括在多大程度上以算法方式進行管理。[2]相比而言,DLLCA 與 DGCL 確實缺乏此類相關表述。
4. 《公司透明度法》(《the 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CTA)與 DAO 的衝突
《公司透明度法》對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適用提出了新的法律問題。DAO 是一種相對較新的商業協會類型,由於沒有形成傳統的法律實體,因此缺乏法定治理和對參與者的責任保護。由於立法頒佈試圖將 DAO 納入傳統實體結構以促進對它們的保護,通過商業實體運營的 DAO 將需要遵守《公司透明度法》的披露義務。
4.1. 《CTA》要求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在美國經營的申報公司必須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提交受益人所有權安全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ystem,簡稱 BOSS)報告,包括所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和政府頒發的帶照片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申報公司是指通過州務卿備案在美國創建或註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商業信託等實體。受嚴格監管的企業 -- 如上市公司及其受監管的顧問、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第 501(c)(3) 條規定的非營利組織 -- 可獲得豁免。此外,大型運營公司也在豁免之列,即那些擁有美國實際街道地址、21 名或更多全職員工,以及在上一年度報稅中報告的年總收入或銷售額超過 500 萬美元的公司。其他豁免實體的全資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內。
12 月 31 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必須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 BOSS 報告,2024 年 1 月 1 日成立的公司有 30 天的時間提交報告,並在 30 天內提交變更。聯邦、州、地方和部落執法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在徵得客戶同意後可查閱 BOSS 報告,但不得公開查閱,包括通過《信息自由法》申請查閱。受益所有人包括對公司股權有重大控制權的人,以及直接或間接擁有 25% 或以上股權的人。
每家申報公司必須至少申報一人,所有者拒絕披露可能會向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發出違規信號。不報告或虛假報告的罰款和處罰可能非常嚴厲。
4.2. 《CTA》如何適用於和影響 DAO
《CTA》假定報告公司是一個法律實體,擁有 DAO 可能不具備的受益所有權和治理系統。傳統的合夥制 DAO 將不屬於《CTA》的管轄範圍,但那些受傳統國家形式約束的 DAO、被視為法律實體,需要考慮遵守《CTA》。
鑑於 DAO 的結構和框架(即 DAO 缺乏經理、董事或高級職員),《CTA》報告要求對 DAO 來說將尤為繁瑣,因此每個成員(而非作為組織的 DAO)可能需要確定他們是否擁有 DAO 的實質控制權或 25% 的所有權。屬於州法規定的成員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 DAO 需要每個成員提交 BOSS 報告。
《CTA》禁止空白股票和匿名報告公司所有權,這直接違背了 DAO 令人信服的匿名性特徵。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已向非傳統實體提出建議,即實質性控制包括以新穎和不太傳統的方式行使的控制,並建議控制可適用於不同的靈活治理結構,如 DAOs-- 不同的控制指標可能與 DAOs 更為相關。雖然金融犯罪執法網絡不確定《CTA》如何適用,但《CTA》仍適用於由國家組建的 DAO。
《CTA》並不涉及某些 DAO 特有的問題,例如,就《CTA》而言,代幣所有權成員資格是否屬於受益所有權。
現實中,如果沒有董事和高管,DAO 將很難任命合規人員。將 DAO 包裹進傳統結構已使 DAO 面臨報告要求和合規協議,現在又擴大到包括《CTA》合規。使用傳統的 DAO 參數來監管非傳統業務可能與 DAO 的創新和不斷變化的性質以及自主性不相容。需要遵守《CTA》合規性的 DAO 將需要隨著《CTA》指南的不斷推出而對其進行監控。
在州註冊的 DAO 可能更容易遵守《CTA》,或者可能缺乏跟蹤《CTA》要求的人員,但還是需要跟蹤這些要求。包裹實體 DAO 應制定《CTA》合規協議(包括聯絡人),並跟蹤持續的合規情況。由於 DAO 通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運作,因此構建 DAO 以採用《CTA》披露程序可能並不現實。作為普通法合夥企業運營的傳統 DAO 不會面臨《CTA》風險,而作為或通過州法備案建立的實體運營的 DAO 則必須遵守《CTA》。DAO 和區塊鏈技術的固有特徵將使《CTA》合規具有挑戰性。
5. 結論
特拉華州的《有限責任公司法》(DLLCA)以其靈活性和稅收優勢,在商業法領域佔據了重要地位。DLLC 作為一種替代性實體,具有避免雙重徵稅、合同靈活性和有限責任等優勢,適用範圍廣泛且適應性強。特拉華州還通過修正案,允許公司利用區塊鏈技術記錄和傳輸公司信息,為企業提供了更高效的解決方案。
隨著 Web3 時代的到來,DAO 作為一種新型組織結構正在興起。特拉華州的法律框架為 DAO 組織提供了可行思路。然而,如《公司透明度法》(CTA)也給 DAO 組織帶來了新的挑戰,要求其遵守傳統實體的披露義務。因此,對 Web3 公司治理的啟示在於,儘管特拉華州的法律框架為 DAO 組織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但在面對新的法規和法律要求時,DAO 組織需要更加靈活和創新,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並保持合規性和可持續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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