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新制度打敗新事物?普通人如何法律武器對抗 AIGC 侵權指南
TechFlow Selected深潮精選

用新制度打敗新事物?普通人如何法律武器對抗 AIGC 侵權指南
AIGC 維權之道。
撰文:肖颯團隊
從 Chat GPT 引爆 AIGC 賽道以來,AI 技術作為一種極為高效好用且低門檻的工具,正在迅速成為大家居家旅行、藝術創作、放鬆消遣的好途徑,甚至 AI 還在一些特殊的領域展現出了令人驚訝的潛力,例如,最近被大家廣泛熱議的 AIGC 色情化。
美國知名女星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不是 AIGC 色情化的第一個受害者,但卻是近期知名度最高、影響力最大的一起 AIGC 侵權案件。據美國《國會山報》報道,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泰勒·斯威夫特色情圖片近期被人惡意上傳至某社交媒體並在短時間內產生了大範圍的傳播,甚至導致了某社交平臺緊急封鎖了泰勒·斯威夫特作為關鍵詞的搜索功能(如今已恢復)。
從孫燕姿 AI 唱歌到泰勒·斯威夫特假照事件,我們既能看到 AIGC 工具之便利,也能看到不受監管的技術會對公民的合法權利產生何等嚴重的侵害。那麼,在 AIGC 監管規範尚不健全的當下,颯姐團隊就結合近期處理的人格權侵害禁令案,與大家聊一聊,作為一個普通人,我們應當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對抗 AI 侵襲。
什麼是人格權以及人格權侵害禁令
近些年流行一句話:「只有用魔法才能打敗魔法。」客觀地說,在法律中不存在魔法也不應該存在魔法,但卻不妨礙我們與時俱進地使用最新的法律規則對抗 AI 魔法。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人格權侵害禁令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隨之一併進入我們的視野。所謂人格權侵害禁令,參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禁令(Injunction)大家並不陌生,該制度是各國法律普遍認可的一項制度,指的是申請人為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請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請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強制命令。而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所規定的人格權禁令制度,旨在為人格權提供更全面的保護,即通過建立一種高效快捷的人格權請求權的程序實現機制,以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為權利人提供高效的救濟,避免侵害行為給人格權主體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那麼什麼是我們的人格權呢?用學術語言來說,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更通俗地來講,就是把構成我們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統合凝聚而成的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民法典》中實際上規定了兩類人格權:一個是具體人格權;另一個則是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當然,構成人格的要素種類繁多,當然不止上述幾個分類,一切與我們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相關的權利都可以被納入人格權的範疇。因此,《民法典》將此類權利一併統稱為「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
為什麼我們說人格權禁令可以對抗 AIGC 侵權?
明確人格權的內涵後,人格權禁令所保護的對象也就非常明確了,那我們為什麼說人格權禁令是普通人對抗 AIGC 侵權的「利器」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一般人格權規定較為抽象和廣泛,能夠有效適應 AIGC 層出不窮的侵權手段
AIGC 侵權的方式有多少種?颯姐團隊認為,只要想象力夠廣,哈姆雷特有多少個,AIGC 侵權的方式就有多少種。眾所周知,法律具有滯後性,其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順應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調整自身的規定,這就導致一些新興的法律問題、案件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難以找到裁判依據,使得司法機關不能及時、有效地救濟被侵權人的合法權利。
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出現某種程度上來說彌補了部分法律滯後性的弊端。這就要說到《民法典》對抽象人格權的保護。如前所述,《民法典》既保護明確的具體人格權,也保護其他與我們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相關,但暫時還沒有被「具體化」規定在法律中的人格權利。在侵犯我們的具體人格權方面自不必說,法律規定的已經很明確,但如果 AIGC 侵犯了我們的其他權利,此時就可主張適用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對該侵權行為予以禁止。例如,在孫燕姿等明星被 AI 合成聲音演唱歌曲案件中,聲音權並非一項具體人格權,但其又與我們的人格利益緊密相關,那麼該項權利如被侵害,就應當落入人格權禁令所規制的範疇中。
參見今年 9 月 25 日成都市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孫紅雷訴成都睡神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飛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一案。被告成都睡神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飛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孫紅雷同意,使用了孫紅雷的聲音(買瓜梗)製作了《西瓜攤主大戰買瓜人》小遊戲。孫紅雷認為,成都睡神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飛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其授權,以營利為目的開發該款遊戲,侵害了其兩項人格權權:(1)侵犯了孫紅雷的聲音權益;(2)該遊戲將自己的人格元素塑造成在社會上打架、尋釁滋事的壞人形象,其人格尊嚴未被尊重。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民法典雖然沒有將聲音權確定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但聲音權益屬於《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的一般人格權。自然人的聲音有識別身份的功能,參照《民法典》對肖像權的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聲音信息,且不屬於《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格權合理使用情形的,即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犯,據此最終判決孫紅雷勝訴。這是我國一般人格權之訴第一案,也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因此,一般人格權的抽象規定能夠有效適應 AIGC 層出不窮的侵權手段。
(二)人格權禁令程序短、速度快,能夠及時制止 AIGC 的侵權
如前所述,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適用於人格權面臨緊迫危險時特定類型的案件,時間上具有緊迫性本身就是其成立條件之一,從颯姐團隊的實踐上看,人格權禁令程序短、速度快的特點,能夠及時地制止 AIGC 的侵權。換言之,如果泰勒·斯威夫特事件發生在中國,人格權侵害禁令能夠及時有效地發揮作用,防止侵害的進一步擴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所使用的立法語言是「申請」而非「起訴」,而在最高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亦將該類案件納入了非訟程序之中,這就大大提高了禁令發佈的速度。目前雖然對人格權禁令具體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法院會參照非訟程序申請的一般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進行處理。也可以參考《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可見人格權禁令相較普通訴訟程序之高效。
寫在最後
當然,人格權侵害禁令本身作為一個新制度,雖然將人格權保護的時間節點前移至事前預防階段,為人格權的全方位保護提供了新的方式。但由於目前案例不多、規定過於籠統等原因,導致人格權侵害禁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各種問題。例如,颯姐團隊在處理人格權案件時,法官經常出現不想用、不敢用的問題,其理由一般為兩個:(1)存在其他可替代程序,不宜使用人格權侵害禁令;(2)本院沒有類似案例可供參考,本法官不能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面對該種情況,颯姐團隊建議儘快委託專業律師團隊進行處理,特別是面對 AIGC 侵權案件時,既要簡明扼要的將 AIGC 的原理、侵權手段等解釋清楚,又要穩準狠地把被侵害的權利說明白,給到法官不得不處理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來處理案件的理由,才能儘快實現制止 AIGC 侵權的目的。
歡迎加入深潮 TechFlow 官方社群
Telegram 訂閱群:https://t.me/TechFlowDaily
Twitter 官方帳號:https://x.com/TechFlowPost
Twitter 英文帳號:https://x.com/BlockFlow_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