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潮 TechFlow 消息,據官網顯示,人民法院報於 12 月 5 日發表《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一文,案情背景指出,幾名被告人約定採取利用合約碼盜刷 USDT 的方式進行盜竊,盜取被害人胡某共計 57307.11 枚 USDT。
針對此案,人民法院報評析,被告人行為分別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本案應認定為盜竊罪。
根據相關規定,是否受法律保護與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沒有必然關聯,相關規定只是否認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但未否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稀缺性體現在虛擬貨幣總量恆定,並非可無限供應。
可支配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其存在“錢包”(即地址)內,獲得地址及私鑰後即可控制虛擬貨幣。
效用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數據編碼,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而“挖礦”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
在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可進行轉讓、交易,獲得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被告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