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潮 TechFlow 消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 11 月 18 日發佈文章,就一起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作出解釋。法院明確表示,虛擬貨幣作為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個人單純持有虛擬貨幣本身不違法。
具體案例顯示,2017 年某農業發展公司(X 公司)因看好虛擬貨幣發展,與某投資管理公司(S 公司)簽訂《區塊鏈孵化協議》,支付 30 萬元服務費用於代幣發行。松江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該協議無效,判令 S 公司返還 25 萬元。
法院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多項違法犯罪活動。涉案《區塊鏈孵化協議》因違反金融管制規定而無效。法院強調,儘管個人可以持有虛擬貨幣,但商事主體不得隨意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或自行發行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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