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Flow消息,10月12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67号「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指出,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并未有法律明文禁止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交易。对于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只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数字藏品兼具收藏与投资双重属性,蕴含较高的市场风险。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的购买者,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价格波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