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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虚拟货币需要进行变现吗?

涉案虚拟货币需要进行变现吗?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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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虚拟货币需要进行变现吗?

虚拟货币刑案变现处置存法律争议,实务亟待规范。

2025.03.12 - 09:06:20
虚拟货币刑案变现处置存法律争议,实务亟待规范。

撰文:刘正要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如今网络犯罪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而在网络犯罪中,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大有拔得头筹之势。

对于涉币类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实务中还是理论上都有一个争议的问题,就是:涉案的虚拟货币是否需要变现?这个问题已经包含了一个前提,即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当然仅限于主流虚拟货币。目前还有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所有的虚拟货币只能算作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此种认识显然与现实和法理都不相符。所以,我们以下的讨论都是建立在涉案主流虚拟货币都具有财产价值的基础之上。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不同的办案需求会有不同的答案。

一、虚拟货币作为涉案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当涉案证据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又不是作为法币(有形或无形)呈现时,原则上不会进行变现处置。

以盗窃罪为例,A 盗窃 B 一枚比特币,最终法院认定 A 构成盗窃罪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如果这枚比特币被扣押时,只需要司法机关将涉案比特币归还 B 即可。即使在需要认定 A 的涉案金额时也不需要对这枚比特币进行变现,当下的实务一般以 B 的购买比特币时的金额作为 A 的盗窃金额(根据「受害人不获利」原则,司法机关不应当考虑比特币的升值部分,详见《涉案虚拟货币被扣押期间,升值或贬值后怎么办?》);如果 B 的比特币是其他人赠送的,或者是自己挖矿得来的,那么原则上是可以根据盗窃行为发生时比特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涉案金额。

以上的种种操作都不需要对比特币进行实际的变现,因为涉案的比特币最终的归宿是归还受害人(也就是 B)。

二、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

在一些案件中,被扣押的虚拟货币无需返还受害人(比如虚拟货币已经被嫌疑人变卖、或者不存在受害人的刑事案件)时,一般需要考虑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操作。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虚拟货币类案件基本都是经济 / 金融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有罚金刑,罚金的多少一般又和嫌疑人 /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紧密相关,这样一路下来就要求对于涉案的虚拟货币需要进行变现后才能确定违法所得;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的案件,虚拟货币的价格很多时候决定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对于不同时期的虚拟货币,其价格变动剧烈,可能在受害人报案时,虚拟货币的价格较高是符合立案标准的,但是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后,最终涉案的虚拟货币价格归零。这时,无论嫌疑人 / 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有多低,其内心大概率都是不服的——凭什么以实际价值为零的虚拟货币认定自己构成了犯罪。所以,涉案的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时都要求进行变现,而且是尽早变现。

当然,现实往往是复杂的,一些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可能既作为涉案证据,又是违法所得。此时,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在固定好证据后,优先考虑进行变现操作。(如果涉案的虚拟货币是 USDT、USDC 之类的稳定币可以暂时不予处置变现)

此外,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案子是否已经经过法院判决。

三、法院判决前虚拟货币的处置

我们国家原则上是由法院在判决后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所以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都应该是在法院判决后进行司法处置。但既有原则,就难免有例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经当事人本人申请或同意,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是可以在未判决前依法拍卖、变卖的。这一点可能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一是虚拟货币并非属于《程序规定》中列举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能否对其中的「等」作出扩大解释尚不明确;

二是《程序规定》仅仅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言」,而刑事案件是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的协同配合、相互监督。作为部门规章性质的《程序规定》,其效力当然不及于检察院、法院。那么《程序规定》作为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司法处置的法律依据,能否一统公检法三家的「司法江湖」?

前述争议第一点中,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程序规定》没有列举出「虚拟货币」似乎公安机关确实不能擅自就去处置,但是争议中的争议是:后面的「等」能否做扩大解释,将虚拟货币包含其中,只能说是有争议,不同人站在不同立场有不同理解,目前并无统一的口径;

对于前述争议的第二点,虽然说法律、司法解释的威力要大于部门规章,但比较可惜,目前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指明方向,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诉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都由法院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进行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虚拟货币该怎么办?此时,《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又不能适用了。(有关于此的分析详见《涉案虚拟货币应该在什么阶段处置?公安 or 法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理解了目前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不统一现状。至于说解决方案,只能依靠相关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释和细化,尤其是将虚拟货币纳入到未来的立法、司法程序中。

四、法院判决后虚拟货币的处置

法院判决后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是最为「正统」的方式,常见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司法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是主流稳定币。由于稳定币价格恒定,从刑事立案到法院判决几乎没有任何价值波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后进行处置名正言顺(除非涉及到涉案虚拟货币需要返还受害人);

二是在涉案虚拟货币价值未贬值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进行了价格鉴定 / 评估。此时,虽然实质上虚拟货币未进行变现处置,但是形式上已有相应的在案材料对虚拟货币的价格作出看似权威的认定,法院也经常直接采纳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司法审计机构的意见。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作为 web3.0 刑事律师,刘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我国是不允许任何组织、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的,那么前述各种第三方机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虚拟货币的价格作出认定。

总之,对于涉案虚拟货币是否进行变现操作,以及什么时间点进行处置变现,目前的司法实务不尽一致,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目前的法律、政策监管对于虚拟货币的暧昧态度所致:不想承认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又难以回避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从某种意义上看,虚拟货币也算是处在草根阶层的普罗大众对手持权柄者的一次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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